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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评价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将是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为进一步配合政府大力推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规范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有效提升我国企(事)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开展安全评价师培训。
一、考试鉴定对象
已经或欲将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鉴定级别
一级安全评价师
三、申报条件
一级安全评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9年。
2.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新职业试行期间: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一级安全评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培训考试鉴定费用
一级安全评价师 9800元/人
包括:报名费、鉴定考试费、教材费、证书费等。
五、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笔试方式,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