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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背景
理财规划师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正式推出的一项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根据《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我国迄今唯一直接面向国内理财规划专业人员颁发的国家级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并按照国际公约可在全球150个国家互换互认。
目前,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三级已经在全国进行统一鉴定考试(全国统考)近八年,培养了将近四十万人的职业化人才队伍,在全国产生了十分积极和广泛的社会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一级)的试验性培训鉴定工作在北京开展。高级(一级)理财规划师是金融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序列中的最高级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行业的认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文件,职业资格一级等同于职称认证序列中的副高级职称,纳入人事档案,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待遇。
二、培训目标
高级(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能力要求:作为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中最具含金量和权威性的高级理财规划师认证,经过培训及通过认证后应该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构建金融投资组合
包括国际化金融投资组合、能够运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能够跟踪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并鉴于丰富的理财实践经验对国内产品的研发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
2、指导与创新
包括指导低级别理财规划师开展工作及相关培训,对理财案例分析总结并提出创新理财模式,对规范理财行业提出建设性意见,树立行业领军形象。
三、 认证对象
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投资等金融领域企业中高层管理者。
集团、上市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总监或投融资高管、政府财经部门主管官员。
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事务所,房地产投资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
四、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具有本科学历或者中级职称,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上。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理财规划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