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举办国家职业资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认证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和培训,为促进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的指示精神,规定今后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报名办法:
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各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四张,请参考人员尽快将上述资料及相关费用上报招生工作站。
2、报名地址:海淀区人民画报社
3、上课地址:化工大学西校区(西三环紫竹院路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