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a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申报条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招生对象:《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a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申报条件:——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 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招生对象:《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申报条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招生对象:培训对象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2. 各涉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负责安全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的相关人员。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北京中安宏泰应急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河北百益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媒体支持:生产宣教数字传播平台实时直播;中央电视台、百度、搜狐、网易等媒体实时信息推送。培训特色1.注册安全工程师系统学习(远程在线 面授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面授学习:权威专家团队,授课师资均为国家应急管理部在聘安全专家教授,将每个题型的解决方法捷径化、公式化,从命题思路出发找出关键。线上、移动学习端:支持PC端和手机移动端,随时随地省时省力,手机学习结合公众移动课堂模考系统进行自我检测。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知识学习新形式分析: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交通运输部专家为企业深度解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和各省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新决策部署,从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的颁布到应急管理部的成立,企业如何跟上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发生的重大调整。政策解读:应急管理部专家对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交通法》等相关核心法规关系解读;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解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与新版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ISO45001)核心要素解读;实践结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建立思路与完善要求;“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内容详解和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与思维分享;典型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案例与法律责任分析;收费标准注册安全工程师12800元/人(含统编教材、内部学习材料、网络学习费、面授培训费、会务费等)六、报名流程1.详细填写报名申请表,回传至指定邮箱pxb407@126.com。2.办理相关学习费用到指定收款账户,据此开具发票,邮寄教材讲义及内部学习资料,并开通远程在线学习和模拟考试系统,安排相关面授事宜。3.面授班开课前一周下发报到通知,安排集中面授学习。
招生对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免考规定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招生对象:1、符合《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人员,包括首次报考人员和升级人员。2、各省、市、县安监局、质监局、企事业的标准管理者、体系运行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职业健康、危险品生产、仓储及装卸,主管安全的经理、厂长、班组负责人及其他体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等。3、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有关资料的相关技术人员。4、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的相关技术人员。5、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相关技术人员。6、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及评价结果,提出降低风险的安全对策措施的相关技术人员。7、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8、从业人员分层次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人员。9、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特种人员的复审等的相关人员。
招生对象:①线上采用视频课程全程跟踪学习及在线模拟考试的形式进行日常授课与学习。②线下进行考前2天的集中面授精讲课程全方位保证学生既能学到知识又能顺利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③全程参加线上与线下学习课程的学员如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招生对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已经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四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已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依照该标准,经过正规培训并且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简称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对象: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申报条件:——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6)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8)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